3.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不超出法定允许的最大范围;
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不能与已受理、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不少于100米;
5.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6.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7.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
8.申请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取得方式符合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方式,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9.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了实地核查意见,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