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
征信记录5年之后会清除。《征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记录的保留限期,自不良行为停止之日起为5年;超出5年的,理应给予消除。在不良记录保留期内,信息内容的行为主体可以对不良记录作出详细说明,征信机构理应给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