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更好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企业稳岗增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82号)精神,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一)2014年以来,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限产的企业;
(二)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3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2014年以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未裁员或少裁员,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二)实施稳岗补贴的失业保险统筹市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能够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基金使用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