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格声和柏林之声的关系是合作关系。申请商标“柏林之声”表现为普通印刷字体,其中“柏林”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人赋予申请商标的特定含义不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综上,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