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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区别
时间:2025-04-14 02:12:34
答案

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有以下区别

- 股东责任: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公司法》无此规定。

- 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原《公司法》无此规定。

- 出资方式: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股东查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 抽逃出资责任: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公司法》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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