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以下是根据参考信息整理的相关标准:
-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 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
- 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0 元至 1200 元不等,具体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经济水平确定。
3.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 1937 年 7 月 6 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1000 元提高至 1200 元;
-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800 元提高至 1000 元;
-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市(厅)级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600 元提高到 800 元;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500 元提高到 6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