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省内各地区间的医疗保险可以共济,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患者在本省居住;
(二)患者的医疗机构在本省;
(三)患者的医疗保险属于本省。”因此,要想实现医保共济,患者必须满足以上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