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防护期是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生育后一定时间内的保护期。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防护期从怀孕初期开始,至产假结束或者女职工复工之日止。具体的规定如下:
1. 怀孕初期:自怀孕之日起,至产假开始前28天止。
2. 孕期:产假期间和休假前15天内。
3. 生育后:女职工生育后,有哺乳婴儿的,在其哺乳期内享受特别防护期。哺乳期为婴儿出生后6个月内,但是如果医生认为需要,可以延长至1周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工在特别防护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对其及胎儿有危害的工作。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