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地门诊慢特病:
目前,我市参保职工、参保居民慢特病病种为 70 种,其中甲类病种 13 种,乙类病种 57种。慢特病人员一个年度内,签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首次更换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连续计算,自第二次更换(第三次签约) 定点医疗机构起,每次重新计算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本地住院标准。
(2)异地门诊慢特病:
已备案的异地长期居住慢特病人员,取消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家数,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备案地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执行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慢特病待遇标准。临时外出人员个人首先自付 10%后,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本市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