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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期限鉴定标准
时间:2025-04-13 23:33:17
答案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造成了人员受伤的,显然是需要进行医疗和救治的,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人员误工的情况,相关赔偿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也可以由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并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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