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2、在购房之日前5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60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3、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