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低保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8%,五区年人均补助水平由10152元(月人均846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10968元(月人均914元);三县年人均补助水平由7632元(月人均636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8244元(月人均687元)。
(二)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年人均补助水平由4788元(月人均399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5268元(月人均439元);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4788元(月人均399元)、4536元(月人均378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5268元(月人均439元)、5004元(月人均417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水平保持1008元(月人均84元)、696元(月人均58元)不变。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从不低于13198元(月人均1100元)、6224元(月人均519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14268元(月人均1189元)、6852元(月人均571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按照省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的9%、18%、27%确定,年标准达到全自理1800元(月人均150元)、半护理3612元(月人均301元)、全护理5412元(月人均451元),较2021年全自理1680元(月人均140元)、半护理3360元(月人均280元)、全护理4800元(月人均400元)分别提高120元、252元、612元。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全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提高8%。其中,孤儿生活费中,福利机构月供养标准提高122元,由1520元提高至1642元;社会散居月保障标准提高93元,由1160元提高至1253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中,福利机构月供养标准提高110元,由1360元提高至1470元,社会散居月保障标准提高80元,由1000元提高至1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