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方承诺,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全部质押予甲方,以为甲 乙双方于XX年11月23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条款约定之 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提 供股权质押担保。
2.
乙方承诺,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 的股权质押予甲方,且办理完毕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3、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中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港陆焦化召开任何董事会,乙方必
须事先通知甲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必须于会后及时提交甲方。
5、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基于其股
东权利的行使,保证港陆焦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6、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基于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