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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寄搭户怎么办理
时间:2025-04-11 11:58:26
答案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镇) 申请,并提供家庭共同居住人、赡养扶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申报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比对(注:比对数据须在每月底 5 个有效工作日内由街道(镇)提交到区民政局)。

2、调查:村(居)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张榜公布后,10 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逢法定节假日顺延),不符合条件的劝其撤回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再次张榜公布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镇)。调查工作主要核实家庭人口、收入、查看家庭财产、核实赡养、 扶养、抚养费,审查有关证明材料等。对填表情况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备完整的,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时间从补交材料收齐之日起计算。村(居)在调查工作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所属的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邻里协助调查和提供所了解的真实情况。对于家庭成员中的待业、无业人员收入状况以及家庭未申报的收入及各种难于核实的收入,要进行深入调查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登记表》,充分反映其真实收入和消费水平。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出具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证明或依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配合或拒绝调查其经济状况,导致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核实的,暂不办理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3、审核:街道(镇)自收到村(居)上报的《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在 10 个工作日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村(居)调查状况有异议的,再次组织入户核查,街道(镇)根据其入户情况出具调查情况说明。经审核小组集体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区、县(市)民政局。

4、审批:区民政局接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 10 日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审定意见(审批流程为:低保工作人员审核签字—低保科科长复审签字—社会救助站站长审批签字—民政局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街道(镇)通知村(居)张榜公布后发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予批准的,由街道(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送达或委托村(居)送达申请人。

5、发放: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申请人本人持《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签字,低保金在每月10—12日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打到低保户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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