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维修基金用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业主筹集补充资金。续缴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建筑物维修费的百分之五十。续缴资金应当从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划转至物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