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被查封后,如需解封,需按法院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体的解封流程如下:
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在解封过程中,如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十五天内进行审查。若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将终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将驳回异议。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或裁定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若与原判决或裁定无关,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