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