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长期逗留:
一)已取得由澳门特区有权限机关发出的"居留许可"的人士;
(二)已获批专业外地雇员家团成员或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士;
(三)已取得由澳门特区有权限机关发出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的人士;
(四)持有"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或治安警察局"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初审通过的"申请文件回执"的人士,但属第165/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规定的人士(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之国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