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爱明涉嫌犯罪,本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刘爱明犯了有期徒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刘爱明的财产没收,没收的财产归公安机关所有;
三、刘爱明的家庭责任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他赎回。
特此判决。
长阳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