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