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2、门诊报销:
村卫生室:医院支付比例为:70%,参保居民为30%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参保居民自负:40%
3、住院报销:
乡镇卫生院不低于85%,县级医院不低于70%,市级医院不低于60%,省级医院不低于50%。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办理转诊手续的(危重患者抢救除外),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报销:一类收费标准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900元,1万元一下的报销12%。
二类收费标准定点医院:起付标准600元,1万元以下的报销为9%。
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院:起付标准300元,1万元以下的报销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