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公司按照医院治疗时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如果结案后还需要继续治疗的,那么则按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如果当事人有固定的收入,那么保险公司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如果其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受害人需要在住院治疗,那么应该按照实际的住院天数进行伙食补助赔偿,其赔偿费用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如果伤者在住院期间,需要有人员的护理,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医院的证明,对护理费予与赔偿。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需要在自定残之时起,赔偿20年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则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而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赔偿金额就根据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征税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按照医院的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付被害人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