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本市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为: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的,给付5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的,给付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的,给付70%。
此外,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大病保险政策,参保人员按年度参加居民医保后,无需另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