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的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以下是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部分内容:
1.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2.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3.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4.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5.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且原失业保险关系自行接续;
6.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在市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需要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请查阅劳动法相关网站或者参考政府发布的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