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航场址审查。目前民航部门开展场址审查主要依据民航局《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2月民航局下发的《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组织开展。其程序是:
(1)机场建设项目投资人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场址说明材料。
(2)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通用机场拟定场址是否满足航空器起降要求及是否对邻近机场产生影响出具审核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通用机场项目建设资金含财政性资金的执行审批制,其余执行核准制。对于已经列入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视同已经立项,可以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核准制项目的报批项目申请报告)。
3.初步设计审批
通用机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与可研阶段相同,由县或设区市发改部门或项目单位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申请(附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意见)。
4.施工图审查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
5.开工备案
飞行区部分由项目单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施工合同,航站区部分由项目单位向住建部门报批开工许可,并在开工前完成项目环评、水保、地震、安评等开工前准备手续。
6.施工和验收
另外,军方场址审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