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将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认定为持有、使用假币罪可以解决刑法体系前后不一致的矛盾。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中国人民银行法采纳的假币概念囊括了变造的货币。
由此,在假币的认定上刑法典与同样属于刑法渊源的附属刑法采取了不同的态度,而这种不同的态度无疑会造成刑法体系上的自相矛盾,而将变造的货币纳入假币范畴予以刑法上的规制则是避免这一矛盾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