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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职工生育待遇规定
时间:2025-04-14 06:35:52
答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权属于女职工的,其休假天数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6号),难产的产假为98+15=11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应增加15天,即总共为113+15×3=136天。

因此,广西女职工生育待遇规定为: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为11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应增加15天。生育医疗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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