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证据目录份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应当提交三份。其中,一份提交人民法院,一份提交人民检察院,一份提交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公诉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起诉书;
(二)证据材料;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四)对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的副本(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适用)。因此,如果刑事诉讼起诉书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或对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的副本,则起诉证据目录份数应当是四份。